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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财经 2024-09-05 15:01 1.6w阅读
瑞财经 张林霞 9月4日,四川证监局发布《关于对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》。

经查,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,存在以下情形:
一是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,包括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、基金对外投资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;
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且未保存相关记录;
三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;
四是存在出资代持情形。
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(有限合伙)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,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同时,张英作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总经理,负责企业经营管理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资料显示,四川弘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 (有限合伙) 成立于2014年6月18日,2014年10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,许可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英,出资额为3000万元,经营范围包含股权投资、股权投资管理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、资产管理。公司由张英、邓玉分别持股75%、25%。